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X号楼南侧X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略),现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李忠,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运良子健身服务中心国贸桥洗浴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X号三层。
负责人陆某,该分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恩富,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亚运良子健身服务中心国贸桥洗浴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0O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