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2年2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某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月3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焦作市X村X路桥处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吕转运追尾相撞,造成吕转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留在现场,并打电话报警。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现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5.1万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自首证明、发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郑承涛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