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其劳动报酬5000元,经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支付此款。
被告李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干工程杂活。2008年6月5日,被告李某给原告陈某出具证明一份。该条内容为,被告下余原告工程款5000元。被告李某未支付此款,原告陈某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陈某劳动报酬5000元,有被告李某出具的证明为凭,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劳动报酬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陈某阳
审判员王文学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