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1960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康利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因与上诉人漯河市康利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谢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李丹,被上诉人漯河市康利医院院长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冉麦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上诉人是如何某楼上摔下,是自杀、意外事故还是其他原因上诉人住院在几楼,究竟从二楼还是三楼摔下这些事实一审均未查证清楚,证据不足;二、责任划分不明确。本案双方分别应负何某责任,各自应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一审判决未予以明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0元、上诉人漯河市康利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7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某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