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丁德东,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地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诉被告地震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于200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地震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地震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负担二千二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