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桃源县达隆船舶厂,住所地XX省XX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孔X。
委托代理人文XX,XX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方X,女,44岁。
被告孙X,男,24岁。
被告孙XX,男,67岁。
被告熊X,女,6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桃源县达隆船舶厂与被告方X、孙X、孙XX、熊X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X、孙X、孙XX、熊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桃源县达隆船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桃源县达隆船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桃源县达隆船舶厂负担。
审判长龚丽曼
审判员周桃初
审判员钟发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