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男
委托代理人欧XX,特别授权。
被告罗XX,女,
被告肖XX,男,系被告罗XX之夫。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XX诉被告罗XX、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平安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李丽娟、人民陪审员何昭查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XX诉称,2009年8月28日,被告罗XX向原告沈XX借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借款时,双方约定半年内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每月给付原告沈XX利息3000元。借款后,被告罗XX在2010年6月给付了原告沈x年9月至12月的利息12000元。此后,被告罗XX未偿还原告沈XX分文,经原告沈XX数次催讨,被告罗XX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认为,被告肖XX与被告罗XX系夫妻,且被告罗XX向原告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故被告肖XX亦有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义务。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78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罗XX辩称,被告罗XX在2009年8月28日向原告沈XX借款10万元,并约定每月支付原告利息3000元属实。被告罗XX向原告借款10万元是用于赌博,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经营,该借款纯属被告罗XX的个人债务,与被告肖XX无关。2010年6月,被告罗XX已向原告支付了2009年9月至12月的利息12000元。现被告罗XX因赌博输钱暂无偿还能力,故请求原告沈XX能同意被告罗XX分期分批还款。被告罗XX同意按银行贷款利率偿还原告沈XX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肖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被告罗XX以投资房地产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沈XX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罗XX向原告沈XX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的内容如下:“今借到沈XX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付每月叁仟元整,半年连本带息一次还清”。2010年6月,经原告催讨,被告罗XX向原告支付了2009年9月至12月期间的利息12000元。此后,被告罗XX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沈XX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2)资诉保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沈XX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执行措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偿还原告沈XX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及利息31200元,限被告罗XX在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8800元,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400元;
二、被告罗XX如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偿还原告沈XX借款本金及利息,则由被告罗XX偿还100000元借款本金外,还应按原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付原告即由被告罗XX给付原告沈XX利息共计108000元;
三、原告沈XX自愿放弃对被告肖XX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财产保全费1410元,合计3340元,由被告罗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平安
助理审判员李丽娟
人民陪审员何昭查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