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7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舞阳县舞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197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亭,舞阳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