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61岁。
委托代理人邹某,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钟某,男,6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毛先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崔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