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好润家购物中心,住所地澧县X镇新河居委会澧州财富广场B区二楼。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店长。
委托代理人姜守松,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一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彩购物中心、被告叶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某岚
代理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于t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