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
原告欧某,女
被告李XX,女
被告陈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欧某诉被告李XX、陈X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欧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XX、陈X的银行存款45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XX、陈X的银行存款45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