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XX、欧某诉被告李XX、陈X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

原告欧某,女

被告李XX,女

被告陈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欧某诉被告李XX、陈X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欧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XX、陈X的银行存款45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XX、陈X的银行存款45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