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董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童芳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