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艾某
被告李XX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艾某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艾某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婚生小孩;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艾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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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