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28岁,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8年1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三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27岁,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三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老臭,男,23岁,2011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三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璩某,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女,21岁,2011年3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三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犯盗窃、抢夺罪,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王某、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璩某、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22日夜21时左右,被告人赵某、侯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X区内,由赵某负责望风,被告人侯某某攀爬入xx号楼x单元xxx室被害人王xx家盗窃现金人民币5600元,赃款两人分掉挥霍。
2011年3月12日夜里,被告人王某、侯某某二人驾驶摩托车在开封市X区xx路附近抢夺了被害人高xx的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200元及屈臣氏会员卡等物品,所得赃款二人挥霍。
2011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侯某某在开封市X区xx社区x号楼下盗窃了被害人韩x黑色丰田花冠轿车后备箱内的两个男式包,其中一个包是男式K-x(劲霸牌)肩包,其中另一个包为黑色保罗牌旧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
2011年3月2日夜里1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赵某、郭海朋在xx区xxx街x号楼下盗窃被害人唐x银白某长安面包车一辆,价值32240元,车上价值10204元的药品同时被盗。王某、赵某、郭海朋将该车上的药品卸到王某家中,然后将该车丢弃在开封市北门附近的公路上;后三人又窜至开封市X乡xx家属院盗窃被害人蔡xx汽车内的车用天然气气瓶一个,价值2673元,后由郭海朋卖掉,赃款三人分掉挥霍。
2011年2月15日夜,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三人在开封县X镇xx集团家属院内盗窃了被害人陈xx出租车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一个,后将该气瓶卖给了郭海朋,所得赃款三人分掉挥霍。经鉴定,该气瓶价值1880元。
2011年2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三人在开封市X区大宏世纪新城xx号楼前车棚下盗窃了被害人李某x的建设雅马哈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40元。
2011年1月2日夜里19时30分多,被告人王某、赵某驾驶摩托车在开封市X区X路往北约500米xx小区附近抢夺了受害人牛x的挎包一个,包内一同被抢财物有现金700余元、大商购物卡1000余元、三毛菊诚通好当家存储购物卡等物品,所得赃款被二人分掉挥霍。
2010年7月1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赵某伙同董建全到郑州市X区X街x号和xx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陈xx的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豫x),经鉴定价值1320元;盗窃被害人杨xx的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豫x),经鉴定价值2810元;被告人王某、赵某将盗窃车辆卖掉,所得赃款三人挥霍。
2011年3月25日夜,被告人侯某某告诉被告人周某“王某、赵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让周某帮助转移侯某某、王某、赵某等人在开封市X区租住套房内犯罪所得赃物,被告人周某在明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仍旧帮助转移大量赃物。
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周某供述及同案犯郭海朋、董建全的供述;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侯某x、侯某x、白某、李某证言;通话详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四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盗窃、抢夺罪追究赵某、王某、侯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辩称,在山东省济南市那次盗窃是自己去的,侯某某没去;没有在苹中社区偷过丰田花冠轿车的东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侯某某辩称,没到山东省济南市X村南地挖河;没有在苹中社区偷过丰田花冠轿车的东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侯某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侯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平时表现一贯较好,希望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赵某伙同董建全(已判刑)到郑州市X区X街x号和xx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陈xx的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豫x),经鉴定价值1320元;盗窃被害人杨xx的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豫x),经鉴定价值2810元;被告人王某、赵某将盗窃车辆卖掉,所得赃款三人挥霍。
2011年2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三人在开封市X区大宏世纪新城xx号楼前车棚下盗窃了被害人李某x的建设雅马哈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040元。
2011年2月15日夜,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三人驾驶王某的车牌号为豫x的吉利牌轿车在开封县X镇xx集团家属院内盗窃了被害人陈xx出租车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一个,后将该气瓶卖给了郭海朋,所得赃款三人分掉挥霍。经鉴定,该气瓶价值1880元。
2011年3月2日夜里1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赵某、郭海朋(已判刑)在龙亭区X街x号楼下盗窃被害人唐x银白某长安面包车一辆,价值32240元,车上价值10204元的药品同时被盗。王某、赵某、郭海朋将该车上的药品卸到王某家中,然后将该车从开封市X村开回市里并抛弃在开封市X路原森林派出所附近,车被失主领回;后三人又窜至开封市X乡xx家属院盗窃被害人蔡xx汽车内的车用天然气气瓶一个,价值2673元,后由郭海朋卖掉,赃款三人分掉挥霍。
2011年3月22日夜21时左右,被告人赵某、侯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X区内,由赵某负责望风,被告人侯某某攀爬进入xx号楼x单元xxx室被害人王xx家盗窃现金人民币5600元,赃款两人分掉挥霍。
2011年1月2日夜里19时30分多,被告人王某、赵某驾驶摩托车在开封市X区X路往北约500米未来美好人家小区附近抢夺了受害人牛x的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00余元、大商购物卡1000余元、三毛菊诚通好当家存储购物卡等物品,所得赃款被二人分掉挥霍。
2011年3月12日夜里,被告人王某、侯某某二人驾驶摩托车在开封市X区X路附近抢夺了被害人高xx的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200元及屈臣氏会员卡等物品,所得赃款二人挥霍。
2011年3月25日夜,被告人侯某某告诉被告人周某“王某、赵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让周某帮助转移侯某某、王某、赵某等人在开封市X区租住套房内犯罪所得赃物,被告人周某在明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仍旧帮助转移大量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供述证明了共同盗窃、抢夺的事实经过;同案犯郭海朋、董建全的供述证明了被告人赵某、王某共同盗窃的事实;被告人周某供述证明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经过;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了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盗窃、抢夺的事实;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详单证明了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盗窃抢夺的事实及被告人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4、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证明了被盗物品的价值;5、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周某户籍证明证明了四被告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赵某、王某盗窃数额巨大,侯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某、侯某某在本市X区盗窃黑色丰田花冠轿车后备箱内的两个男式包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王某、侯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一人犯数罪,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王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关于其没到山东省济南市X村南地挖河的辩称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三、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四、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五、作案工具吉利牌轿车(车牌号为豫x)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常君谦
审判员王某生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梅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