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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XX村X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被告X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XX村X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双方纠纷已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45元,减半收取182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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