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被告X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XX村X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双方纠纷已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45元,减半收取182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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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