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西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天皇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又生,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南西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青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1年11月23日以(2001)民二终字第X号通知书,通知其接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仍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南西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至期限届满,仍未交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吴庆宝
代理审判员宫邦友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夏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