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临刑初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拐骗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早上6点许,被告人杨某以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找个好人家不再挨其父亲的毒打为由,将谢某某从郑州市X村哄骗至临颍县X村民孙花家中,让孙花帮其把谢某某送人,5月19日孙花将谢某某送养给付杨某的董某某,后董某某报警后案发,5月31日凌晨,临颍县公安局将杨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1.且有杨某的供述及辩解在卷。2.有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有证人董某某、何某、华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和孙某的证言。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及临颍县公安局情况说明。5.被告人、被害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不再挨其父亲的毒打为由,哄骗河南省洛宁县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谢某某,将其哄骗到临颍县X镇老家,让孙花将谢某某送养给他人,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伤害,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全案情予以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郭纪元
审判员杨某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峰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