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女,1978年生。
委托代理人张利明,系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谷某,男,1983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广田、李某,系通许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刘某乙,男,1967年生。
赵某因与刘某乙、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赵某。
审判长陈文胜
审判员张燕喃
代理审判员李某广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雷松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