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6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8日,被告人左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某情况下,组织吕××、王××、左某×等人滥伐新郑市X村北地左××的杨树103株。经新郑市林业局鉴定,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1.2912立方米。
另查: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左某到新郑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左某是初犯,又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某证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某、林业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某、前科证某、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某证某证某,证某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左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左某量刑过程中,本院考虑到左某系初犯,并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左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晓莉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