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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田某,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靳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保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23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10月30日出育一女孩,取名靳g_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感情一直不好,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3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靳g_卓。婚后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让互谅,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还是能够和好的,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及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应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靳某与被告田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保芝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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