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孝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马某以杞县邮政局储蓄信贷员的名义,非法吸收马XX、李XX、马XX等19户村民27笔存款350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李XX、张XX等人的证明及存款户的存款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5100元,因马XX其中5000元没有存款凭证,仅有马XX一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对该5000元指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辩称自己已归还马x元,得不到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何世友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顺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