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城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谢振夺工伤认定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及第三人的住所地在襄城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宜有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