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嘉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雷某甲,(个人信息略)。
被申请人雷某乙,(个人信息略)。
申请人雷某甲要求宣告雷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雷某甲诉称,2005年,被申请人雷某乙之夫陈某因车祸身亡。婚生小孩雷xx、雷xx随被申请人雷某乙生活。2009年8月,被申请人雷某乙因不堪承受丈夫陈某车祸身亡后的巨大家庭压力,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为妥善安置两个小孩,特申请法院宣告雷某乙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雷某乙,(个人信息略)。申请人雷某甲系被申请人雷某乙之父亲,被申请人雷某乙与丈夫陈某于X年X月X日生下小孩雷xx,X年X月X日生下小孩雷xx。2005年陈某因车祸身亡,婚生小孩雷xx、雷xx一直随被申请人雷某乙生活。2009年8月,被申请人雷某乙因不堪承受丈夫陈某车祸身亡后的巨大家庭压力,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现雷xx、雷xx随雷某乙的父亲雷某甲生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雷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雷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被申请人雷某乙于2009年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上述事实有嘉禾县公安局普满派出所、x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雷某乙公告,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雷某乙并未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雷某乙为失踪人;
二、指定雷某甲为失踪人雷某乙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雷某甲君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杜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