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镇X巷。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组。现正在服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补偿款已全部扣留。对已到位的土地补偿款,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尚有数万元土地补偿款暂未到位,考虑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胜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