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娘家住本市X镇X街X组。
委托代理人文平,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仅20余天,被告无故外出,经寻找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吴某某口头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0月2日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09年农历2月离家出走。2010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已经原、被告双方签字认可,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兴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