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x,现在长沙务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现在外务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1989年下半年原、被告相识,于1990年确定恋爱关系,没多久就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小孩出生后,被告便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事后又是口头检讨、书面检讨,但随后又开始新一轮的家庭暴力,原告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曾多次报警,但被告仍我行我素,近二十年来,原告一直生活在家庭暴力的恐惧之中。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平均承担婚生子的生活教育费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指控答辩人家庭暴力,且无悔改,完全不符事实。原、被告原均是电石厂的职工,结婚这么多年,夫妻之间恩爱有加,显有小摩擦打了几次架,都是因原告不守妇道造成的。现小孩也成年了,并且建造了房屋,各方面的条件也渐渐好起来了,本人不同意离婚。
经本院查明,原、被告均系茶陵县电石厂职工,1989年下半年相识后,于1990年确定恋爱关系,1991年6月6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某。生育小孩不久后,因双方性格的差异,时常为家庭锁事发生争吵,被告因家庭锁事多次欧打原告,原告曾提出离婚,为了家庭和缓解矛盾,被告多次写了保证书和悔过书。2007年,原、被告在惠州东江明珠花园购买了一摊位,并于2007年与原告父母亲、姐某、弟弟合建了一栋两厢四层套间房屋,第三层的套间房屋归原、被告所有,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0年11月,被告因非法拘禁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出狱后,原、被告间的关系一直不和,为此,原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某某现已成年,随其跟母由其自择;婚生子黄某某在学习期间的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共同财产处理:
1、婚姻存续期在东阳小区与原告母亲及兄弟姐某合建的一栋两厢四层套房中原、被告所有权的第三层套房,原、被告共同赠予婚生子黄某某。被告黄某对该套房享有居住权。
2、广东省惠州市东江明珠花园推位所有权,原、被告黄某赠予婚生子黄某某,该推位的租金归黄某某领取做生活费。
四、债务分割:
1、婚姻存续期借原告姐某、姐某的6万元债务,由原告谭某负责偿还。
2、被告经手向邓汉涛借款14万,由黄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乐萍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