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与黄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

被告黄某,女。

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某嫔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邓启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