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男,43岁,汉族。
被告倪某,男,31岁,汉族。
被告曾某(曾某名曾某),女,37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倪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以双方已自行处理为由,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张春华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