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某、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28日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批复同意开业。同时原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林某归还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豪杰
执行员邹福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