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杨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甲,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岳涛
代理审判员刘虎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