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宋某:
王某申请执行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宋某已于2012年2月29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