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某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坦,河南某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某,女,汉族。
原审第三人:刘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张某、原审第三人陈某、刘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李某于2010年11月4日向河南某禹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号房屋为李某、张某共同购买;张某私自将房屋办理在自己名下的行为侵犯李某的权利。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张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忠良,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孟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陈某、刘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2011年11月4日,本案审限依法延长三个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某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某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