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11月15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付某以4000元价格购买黄明玉位于通许县X村南某坑内的杨树149棵,同年11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擅自将所购买的149棵杨树全部伐掉。经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采伐的149棵杨树的立木蓄积量为13.666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己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某仙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文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