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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刘xx诉被告雷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某刘xx,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雷鹏飞,湖南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雷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女,(个人信息略)。

原某刘xx诉被告雷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华独任审判,于2012年元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及其代理人,被告雷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刘xx诉称,2005年6月22日和2005年8月20日被告雷xx以办厂资金周某困难为由向原某借款现金120000元,被告雷xx向原某书写了借条二张。2010年5月5日被告雷xx在原某多次催讨的情况下又书写协议答应在2010年12月底前给付原某现金48000元,余款在每年公历12月以前交款。但时至今日原某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雷xx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综上,按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某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二被告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今为维护原某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10000元(按每月1%的利率从2009年4月9日计算至2011年年底),合计1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某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雷xx书写的借条二张和还款协议二份。

被告雷xx辩称,原某诉称不实,原某所诉的资金,实际上是股金。2005年被告、原某、李xx、郑xx四人欲共同取得石桥镇竹山下煤矿承包经营权,通过长沙的何xx进行运作。原某的12万元即为运作资金,已交付何xx。但结果事未办成,被告多次找何xx退款未果。综上,本案款项是原某自愿交付的股金,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请求驳回原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何xx出具的收条的复印件及何xx与被告、李至珊达成承诺书的复印件一份。

经本院组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某方的证据的真实无异议,承认是其本人书写;原某对被告的答辩及证据的意见为:被告向原某所借资金进行何用途,原某并不知情,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综合认证,对于原某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某、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方的证据其内容不能证实被告主张的事实,原某不予认可,据此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雷xx分别于2005年6月22日、2005年8月20日向原某刘xx借款100000元和20000元,合计借款12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2009年4月9日和2010年5月5日原、被告协议还款,被告雷xx承诺于2010年5月5日还2000元,下欠118000元在2010年12月底还48000元,其余在每年公历12月以前交款。2010年5月5日被告向原某还款2000元。此后被告未按承诺兑现,原某经数次催讨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调解未果。另查明原某现在的配偶为刘xx。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现原某持有效借据和还款协议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约还款。据此对原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原某自行按月利率1%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因本案债务系被告刘xx与雷xx在夫妻关某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负责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雷xx、刘xx偿还原某刘xx借款本金118000元,及从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借款本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觉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雷xx、刘xx负担2800元,由原某刘xx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欧华

二○一二年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某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某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某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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