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武汉易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0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全额履行了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某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