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被告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覃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乙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吴某甲房屋折价款15000元;
二、原告吴某甲自愿放弃被告覃某承担偿还责任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吴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昭勇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