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柳某,女,湖南某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长杨伟
人民陪审员丁四喜
人民陪审员左有仁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覃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