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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阳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某,

住永州市X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阳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阳江市X村×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法务主管。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阳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阳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2011)江永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完毕(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平

审判员周某洛

代理审判员黄谦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小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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