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湖南某江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7日以湘江永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朱某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湘江永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退刑事侦查卷宗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