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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诉谢某明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滕XX。

被告谢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XX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滕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慧

二Ο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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