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强,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岑溪市,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岑溪市X组X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月7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抓获,并于同日立案。因吸毒成瘾于2011年3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强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5日早上,被告人黄X强携带净重19克的毒品海洛因坐梁X昌驾驶的一辆无牌红色男装摩托车从岑溪市到贵港市,打算将毒品贩卖给一个叫“阿进”的男子。同日19时许,被告人黄X强在贵港市X村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被告人黄X强丢弃在摩托车旁路面上的毒品海洛因。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X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某的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强辩称:其不是贩卖和运输毒品,其所携带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早上,被告人黄X强携带净重19克的毒品海洛因乘坐梁X昌驾驶的一辆无牌红色男装摩托车从岑溪市到贵港市。同日19时许,被告人黄X强在贵港市X村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被告人黄X强丢弃在摩托车旁路面上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9克。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内容: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证人梁X昌的证词,内容:2011年3月15日上午9时许,其接到“大腰”的电话,“大腰”问其有没有空,叫其帮开一辆摩托车跟他一起上贵港,其问“大腰”去贵港做什么,“大腰”说去拿点东西,其问拿什么东西,“大腰”说“你去就得了,问那么多干什么,回来时给你一百元辛苦费”,其见有钱赚就同意了。其去到“大腰”家时已10点多钟,“大腰”推出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叫其开车,其开车搭“大腰”出发,其与“大腰”轮流开车,晚上约7点钟到达贵港峡山路段被公安人员拦住,“大腰”见有人拦车,就从身上丢下一只白色的红塔山烟盒,到了公安机关后其才知道烟盒是用来装毒品的。
3、现某、现某照片,内容:案发地点位于贵港市X村路口。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内容: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X强被抓获现某及人身进行检查,提取并扣押了可疑毒品海洛因1包。
5、提取笔录,内容: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X强的手机通话记录进行了提取。
6、称量笔录、过称照片,内容:被告人黄X强被查获的可疑毒品净重19克。
7、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内容:被告人黄X强被查获的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黄X强。
8、尿液检测记录、现某检测笔录、现某检测报告书,内容: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X强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
9、强制隔离戒毒品决定书,内容:被告人黄X强因吸毒成瘾于2011年3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1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内容:被告人黄X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月7日被判刑,2010年6月10日刑事满释放。
11、户籍证明,内容:被告人黄X强出生于X年X月X日。
12、抓获经过,内容:2011年3月15日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一外号叫“阿强”的岑溪市男子开摩托车送毒品海洛因到贵港市进行贩卖,于当日立案,之后即组织警力前往贵港市X村路口附近查处。19时许拦截了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对自称黄X强、梁X昌的两名男子进行检查,自称黄X强的男子趁机将一只白色红塔山牌香烟盒丢弃在路面上,民警即对该香烟盒进行检查,发现某烟盒内有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1包,将被告人黄X强传唤至公安机关。
13、被告人黄X强的供述,内容:2011年3月14日上午9时许,“阿进”打电话叫其到他开的赌场做发牌的,其就带了20克毒品海洛因在身上自己吸食。之后其就找到隔离村的梁X昌,叫梁X昌同其去贵港探其儿子,叫梁X昌帮开车,梁X昌就答应了。11时许其与梁X昌出发,两人轮流开车,下午6时许到达贵港峡山,“阿进”出来接其与梁X昌到他家,其在“阿进”家吸食了一次毒品,之后“阿进”讲出贵港城区吃饭“阿进”骑一辆摩托车,梁X昌骑摩托车跟在后面,刚走出二三某里就被一辆小车拦住去路,其与梁X昌被抓住,其赶紧把放在裤袋的装有海洛因的红塔山烟盒扔到公路边,公安人员搜查其的身体,后在摩托车旁找到其扔掉的红塔山烟盒。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携带毒品海洛因从岑溪市转移到贵港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强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强运输毒品海洛因19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强犯贩卖毒品罪,根据本案到案材料,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黄X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故指控被告人黄X强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量刑。被告人黄X强提出其不是贩卖毒品,其所携带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的辩解意见。经查,如上所述,被告人黄X强的这一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X强提出其不是运输毒品的辩解意见,亦如上所述,被告人黄X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故被告人黄X强的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X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X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过刑,现某犯运输毒品罪,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四十七条第一款、三某、第三某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莫一超
审判员黄奎
人民陪审员刘某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某
书记员郑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