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6.12.21.九十六年度鑑字第一一0六九號議決書
时间:2007-12-21  当事人:   法官:楊仁壽、陳秀美、林文豐、朱瓊華、柯慶賢、洪政雄、劉瑞村、簡朝振、林開任   文号:96年度鑑字第11069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1069號

被付懲戒人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記過壹次。

事實

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員,前於該局湖內

分局湖街派出所任內,96年9月30日(輪休期間)20時54分於家中獨

自飲酒後,欲至西藥房購買藥品,即騎乘車號OMQ-947普通重機車沿

高雄縣路竹鄉○○路由西向東行駛,途經中正路X號附近,因對向

車道民眾林建成騎乘車號M6N-661普通重機車違規穿越雙黃線,而與

被付懲戒人發生車禍撞擊,致雙方人車倒地均受傷送醫,被付懲戒人

手部受傷骨折,民眾林建成頭部受傷,送醫後不治死亡。被付懲戒人

經抽血檢驗,換算呼氣酒精測試值0.31MG/L,案經該局湖內分局於96

年10月5日依涉嫌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185條

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洪員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

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96年10月5日高縣湖警偵移字第0000

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洪員酒精測定紀錄表、重大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

車禍處理小組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表。

(二)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96年9月30日勤務分配表

及洪員調查筆錄。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因內政部認為失職案,以96年10月19日內授警字第(略)

號移送書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審議案,提出申辯,請鑑核。

二、本人甲○○現職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員,前於湖內分局湖街

派出所任內,於96年9月30日(輪休期間)約19時許,在家中獨自飲

用高粱酒(約250ml),後約1小時,豈料因個人過敏性鼻炎發作,身

體不適,時值家中無人,自覺已無酒意,神智清醒之狀況下,自行騎

乘車號OMQ-947普通重機車,欲赴距離約500公尺西藥房購買藥品,

然途經中正路X號附近,即因對向車道民眾林建成所騎乘車號M6N-6

61普通重機車違規穿越雙黃線,而與本人發生車禍,致雙方倒地,均

受傷送醫,本人左手部手指等骨折,民眾林建成頭部受傷,送醫後不

治死亡,本人經抽血檢驗,換算酒精測試值為

0.31mg/l,致涉有「內政部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所載之「過失致

人於死」及「公共危險罪」等罪責。

三、溯及車禍發生當時,本人雖有酒後駕車之行為,然神智卻很清醒,另

車禍發生時,我倒地起身後,隨即央請路人幫忙請求救護車到場,及

向警方報案到場處理,惟第一時間,因救護車抵達現場時僅有1部,

故請救護車先行將對造送醫後,本人留待現場等候救護,惟經等候救

護未果後,即自行通知本人妻子到場,偕同自行就醫。

四、另事發當時若非對造亦有明顯酒後駕車(其家屬和解時坦承),違規

穿越雙黃線,衝向我車道,致我不及閃避及煞車,而與本人發生車禍

,抑或對造依規定穿戴安全帽,想當不致發生如此嚴重之後果,然如

此結果既已成為事實,本人除感悲戚、自責外,亦多次與對造家屬圖

求協調和解,但其家屬均稱要求賠償金額有8佰萬元、5佰萬元(均不

含機車保險理賠金1佰50萬元),非我能力所及之金額,故均未能達

成和解。

五、綜上,本人酒後駕車雖有與法不合,該當論處,然依車禍現場跡證,

對造亦有明顯肇事責任,爰提出申辯書如上。

理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員,前於該局湖內分局

湖街派出所任內,於96年9月30日20時54分(輪休期間)在家中獨自飲酒

後,欲至西藥房購買藥品,即騎乘車號OMQ-947號重型機車沿高雄縣路竹

鄉○○路由西向東行駛,途經中正路X號附近,因對向車道由林建成所

騎乘車號M6N-661號重型機車違規穿越雙黃線,而與被付懲戒人所騎乘機

車撞擊,致雙方人車倒地,被付懲戒人手部受傷骨折,林建成頭部受傷,

經送醫後不治死亡。被付懲戒人經抽血檢驗,換算呼氣酒精測試值為0.31

MG/L(即每公升含量為0.31毫克),案經該局湖內分局調查結果,以被付

懲戒人酒後駕駛機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及第276條第1項罪嫌,報請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凡此事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

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付懲戒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重大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報告表及車禍處理小組相

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表、被付懲戒人調查筆錄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

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酒後駕車肇事不諱,違法事證明確。核被付懲戒人之

行為,除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機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駛之規定外,並有違公

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

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楊仁壽

委員陳秀美

委員林文豐

委員朱瓊華

委員柯慶賢

委員洪政雄

委員劉瑞村

委員簡朝振

委員林開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振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