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乙,男,汉族,居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乙于2000年下半年在广东东莞打工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9月23日,双方经登记结婚。2008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乙辩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0年下半年,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乙在广东东莞打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9月23日,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夫妻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2011年10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乙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小山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周某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