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某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非法侵宅于2011年10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某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王XX系邻居关系,王XX丈夫王某X常年在外打工。2011年10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邀请本村村民王某X、郭XX等人在家中喝酒,后散去。当晚10时许,王某趁王某X不在家之机,翻墙进入西邻王XX家,从窗户进入王XX住室,欲行不轨,迫使王XX抱着孩子跑出家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闫某、张某、王某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某民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