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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等与韩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韩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XX、沈XX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XX给付案件款65733.9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490元、执行费100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韩XX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韩XX应负担义务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弋行

代审判员闫濵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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