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韩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XX、沈XX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XX给付案件款65733.9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490元、执行费100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韩XX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韩XX应负担义务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弋行
代审判员闫濵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