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孙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其1685元,并承担诉讼费130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