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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设,河南某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明洲(特别授权),焦作市X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某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新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的代理人张某某、周某设,被申请人孔某及其代理人魏明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退还申请再审人赵某。

审判长付广

审判员邢梅霞

审判员李彦海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姜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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