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出租汽车一公司后勤部职工,住(略)。
连某与陈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月11日,申请人连某向法院申请执行5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是西安市出租汽车一公司后勤部职工每月工资2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请从陈某每月工资中扣某1000元(从2012年4月开始直至扣50650元)。
二、所扣某项由连某本人持身份证领取。(连某身份证:(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吴建平
审判员舒四来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答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