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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与陈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出租汽车一公司后勤部职工,住(略)。

连某与陈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月11日,申请人连某向法院申请执行5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是西安市出租汽车一公司后勤部职工每月工资2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请从陈某每月工资中扣某1000元(从2012年4月开始直至扣50650元)。

二、所扣某项由连某本人持身份证领取。(连某身份证:(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吴建平

审判员舒四来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答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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