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生。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代理审判员李艳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晁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