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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张某诉被告周某乙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又名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周某乙(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张某诉被告周某乙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吕军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乙偿还原告唐某、张某货款20800元,于2012年5月1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余款10800元于2013年2月1日前付清;

二、原告唐某、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唐某、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吕军锋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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